第六十七问 别人侵犯了我的专利权,我该怎么办
《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当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首先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证),侵权证据通常包括侵权产品原物、购买发票、附在侵权产品包装中的说明书等,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侵权问题
专利权人可以向被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也称律师函),告知其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事实,必须自行停止侵权或者及时与专利权人沟通、协商解决侵权纠纷。
专利权人不愿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侵权问题或无法协商解决侵权问题时,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途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两种救济途径同时使用,即先请求行政裁决,以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彻底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但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中,并不依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认定侵权结论为前提,人民法院对是否侵权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二、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按照级别管辖原则,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若对管理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停止专利侵权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改行政决定的专利行政诉讼。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民事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并依照其他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对于侵权事实复杂,或者所涉及的技术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权利人更彻底地制止侵权行为,并得到侵权赔偿。到人民法院起诉与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案件不同,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专利民事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标的递减收取。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审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及证据要求。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
当事人应该向何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复杂,更特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条第1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民法院均具有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管辖权。另外,损害赔偿额请求额特别高的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5号) 进一步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侵权案件的标准,其第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四川省内的创新主体,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第一审案件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根据诉讼标的额及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选择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问 我想无效别人的专利,应该怎么做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后,依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授权专利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时,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提起专利无效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规定的,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的规定。
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③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④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本节按照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介绍常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常用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专利的“三性”问题往往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请求人多以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缺少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是实务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最常用的理由,因为即使专利权被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在抗辩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时所作的任何说明都可以作为禁止反悔的根据,用以限制和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即不得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定。
在实务中,修改超范围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常见的理由之一。
(3)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和无法实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在实务中,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即使未得到支持,但是通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说明和解释,可澄清说明书中表达不清楚或者多重含义用语的确切含义,有利于厘清专利保护的范围。
(4)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6)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权利。两项发明专利、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国相同的,都可以成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2.针对外观设计常用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常见理由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违反《专利法》第9条、第23条和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1)外观设计专利是现有设计、现有设计的组合或者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了三种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现有设计、现有设计的组合或者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也是请求宣告具有该三种情况之一的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2) 重复授权
外观设计重复授权是指同样产品的相同外观设计被授予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时有发生,以违反《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较为多见。
(3)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未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应该如何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一个专利成本很高。需要投入很多人力、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所以要想无效他人的专利,首先要想清楚为什么要无效这个专利,然后估算需要投入的成本,再看看手上有什么证据素材判断一下无效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