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问 专利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了,我有奖励吗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门于2012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专利许可或转让给他人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专利许可或转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取得的奖励和报酬,还是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即通过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来确定相应的奖励或报酬方式及标准。在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没有就相关报酬的方式及数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标准确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后,应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要求,要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因单位经营策略或者发展模式的需要而低价、无偿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参照相关技术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数额。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3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
与国家的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应,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明确的专利许可或转让后发明人、设计人依法可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标准。
同样地,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涉及专利许可和转让后的奖励或报酬问题,适用专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确定报酬数额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当地方性法规对职务发明人提取报酬比例标准有规定时,如果其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从保护发明人利益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第八十问 离职了是否就可以自己申请专利呢
从原单位离职后是否就可以自己申请专利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6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离职后是否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专利,主要看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满1年;二是技术上的相关性,即所申请专利与其在原单位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是否有相关性。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相应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原单位。
如果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在技术上与在原单位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毫无关系,无论离职时间长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全有权就这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授权后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果是在离职1年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即使该专利申请在技术内容上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人或设计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对单位来讲,如果职工在离开单位1年后再提出其在单位期间的本职工作或者与交付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样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无法追溯主张相关权利。对单位来说如何避免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呢?
对此,单位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承担研发任务的人员离职前将其所有研发成果交给单位,订立有关合同约定即将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充分维护原单位的利益。有些涉及敏感技术或者竞争性较强技术的公司还会采取一种特殊做法,即在其聘用的研发人员达到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的一定时期内(如两年),就将其调离原来的研发部门,让其从事公司内的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