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问 授权专利的奖励和报酬一般怎么计算
在讨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之前,我们还是先列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从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无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单位都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同时,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奖励和报酬一般指什么呢?
一般来讲,奖励是指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钱或物品奖励,以对其进行勉励。奖励可以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奖金或物品形式的奖品,也可以是期权或股权等方式,但通常表现为奖金。报酬是作为报偿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金钱或实物等。报酬通常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金钱,即一定比例的营业利润提成,也可以是期权或股权等方式。
那么,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应当如何计算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和第77条的相关规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奖励和报酬:一是遵守约定优先原则;二是根据法定标准。简单来讲,就是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事先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奖励和报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等其他物质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约定的奖励和报酬采用货币形式予以支付的,约定的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等自主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单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应的奖励和报酬分别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第1款、第78条第2款确定法定标准。
奖励的法定标准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应当注意,上述奖励的法定标准是针对一项专利来确定的,并不是该项专利的每一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获得的奖励额度。如果一项专利由多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完成,则他们共享3000元(发明专利)或1000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奖励,至于如何分配,可以由单位根据不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实际承担任务的多少、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可以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确定分配金额。
报酬的法定标准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报酬的上述法定标准,需要解释一下其中“实施”的含义。根据立法本意,上述条款中的“实施”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等,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但不应当包括质押和起诉他人侵权获得赔偿的情况。
第七十八问 专利技术应用后有奖励吗
此处的“应用”,在专利领域的标准术语为“实施”。结合上一节的分析说明,职务发明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而专利在实施后,包括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根据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专利技术应用后,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不是奖励。
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取得的报酬,同样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即通过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来确定相应的奖励或报酬方式及标准。在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没有就相关报酬的方式及数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
涉及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取得报酬的法定标准,除了前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还有进一步规定,同时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发展水平,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定标准。
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门于2012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
各地方对于专利实施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的法定标准,由于各地科技和经济发展差异有所不同。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66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此外,《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或者报酬。
上述规定中的报酬比例一般都是在营业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这里的营业利润是指所在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专利后获得的营业收入相对于未实施专利时的营业收入增加的利润,减去相应比例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后所剩余的数额,相当于会计学上的税后利润。《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报酬核算机制。在核算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
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涉及专利实施后的报酬问题,适用专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确定报酬数额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当地方性法规对职务发明人提取报酬比例标准有规定时,如果其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从保护发明人利益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