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专利基础知识75~76问
作者:启信展华 发布时间:2025-02-22 15:34:00 点击量:325


第七十五问        什么是职务发明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2万件,其中职务发明授权量为30.4万件,占 92.8%;2018年国内职务发明授权量为32.3万件,占93.3%;2019年国内职务发明授权量达34.4万件,占 95.4%。由此可以看到,近几年我国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的占比逐年上升。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呢?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可见,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第一类情况包含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综合起来,以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是简单地看发明创造是否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也不是简单地看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在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作出,只要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般就认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界定职务发明的过程中,还有两个较为重要的概念,下面分别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本单位”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本单位包括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作单位,以及在作出发明创造之前1年内发明人或设计人办理退休、调离手续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单位。

“本职工作”是指根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确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研发部门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即为从事研究、开发、设计等,他们在执行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并非研发,而是其他不涉及技术创造的工作,如行政管理、秘书、人力资源管理等,其没有从事发明创造的义务,如果其在完成相应职责工作之余作出了与本单位相关的发期创造,则不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十六问  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

要说清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首先,要清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大家都知道,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由自然人作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就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其次,还需要明确这里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从《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来看,其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两种。所谓“申请专利的权利”,就是指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权利人享有的是否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何类专利的权利;而“专利权”,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就是指发明创造经审查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权利人享有的转让其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禁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权利。此外,在讨论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时,还应当注意“专利申请权”,乍一看人们会以为它跟“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回事儿,其实不然。“专利申请权”出现在《专利法》第10条“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这一条款中,它指的是就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发明创造所处的阶段来讲,在发明创造完成到正式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权利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就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到审查确权之前,权利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在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期间,权利人享有“专利权”。那么,对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而言,上述权属应该如何区分呢?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上述三项权利都应当属于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权也应当属于该单位。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属。《专利法》第6条第3款还规定了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原本就应当属于单位,因此不在合同约定权利的范围之内。

 

大家可能会问,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就不享有任何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专利法》第16条和第17 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设计人和发明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二是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文本或者授权公告文本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位置予以署名,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则是我们下一节要详细讨论的内容。



上一篇文章:专利基础知识77~78问
下一篇文章:2024年“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实施”宣讲会圆满举办